2023-06-20 10:00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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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》第四十八條: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(guī)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(fā)射設備,應當向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。不得銷售未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標注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(fā)射設備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》第七十八條: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(guī)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而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(fā)射設備的,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銷售的無線電發(fā)射設備和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違法銷售的設備貨值 10%以下的罰款:拒不改正的,并處違法銷售的設備貨值10%以上30%以下的罰款。